駐美代表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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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邦眾、參兩院分別於本(3)月4日及11日通過之助我維繫邦交、支持我國際參與,以及強化臺美經貿與安全關係之《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S. 1678,簡稱《台北法》),於本(3月26)日經川普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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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法》的參眾兩院版本分別由參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主席Cory Gardner(R-CO)及眾院外交委員會眾議員匡希恆(John Curtis, R-UT)提出,均獲得許多議員的連署支持。該法內容至為友我,包括支持臺灣維繫與邦交國及其他國家之關係、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以及支持美臺建立強勁之經濟夥伴關係等。由於中國持續誘迫我邦交國轉向、罔顧我醫衛人權,打壓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該法之制定對拓展臺灣國際空間及強化臺美關係殊具正面意涵。駐美代表處對於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長久以來肯定臺灣之民主成就、支持我外交空間及國際參與、深化臺美關係等各項友我作為,表達誠摯之感謝。
《台北法》(S.1678)全文如下:
本法乃為表達美國支持台灣維繫全球邦交。
第一條:簡稱
本法可稱為「2019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暨強化倡議法案(台北法)」。
第二條:與台灣之外交關係
緣由:
第一項:1979年《台灣關係法》(公法第96-8條)明訂美國的政策為:「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關係」。
第二項:1979年《台灣關係法》明訂美國的政策為:「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之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或經濟制度的行動」。
第三項:台灣為擁有2,300萬人民之自由、民主及繁榮的國家,且為全世界和平與穩定之重要貢獻者。
第四項:自從蔡英文總統於2016年當選總統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增強對台灣之施壓。
第五項:自2016年迄今,甘比亞、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薩爾瓦多、索羅門群島及吉里巴斯已與台灣斷交,改與中國建交。
第六項:台灣現與全世界15國維持全面外交關係。
第七項:台灣與美國、澳洲、印度、日本及其他國家之特別關係,在強化台灣經濟及維持其國際空間上具重大利益。
第八項:蔡英文總統表示,與台灣斷交轉向中國,係中國一系列外交與軍事脅迫舉措之一部分。
第九項:《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公法第115-409條)明訂:
第一款:美國政策為:支持台灣與美國密切之經濟、政治及安全關係;
第二款:美國總統應:
(1)常態性提供符合台灣需求之防禦物資,以因應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既有及未來可能之威脅,包括支持台灣發展與整合具機動性、耐存活性,且具成本效益之不對稱戰力;
(2)依據《台灣旅行法》鼓勵美國高階官員訪台。
第三條:與臺灣之貿易及經濟關係之國會意見
國會意見:
第一項:美國與台灣以建立強勁之經濟夥伴關係,美國現
為台灣之第2大貿易夥伴,台灣則為美國之第11
大貿易伙伴及美國農產品之重要出口市場;
第二項:強勁之美台經濟關係一向為刺激經濟成長及創造
美台雙方人民就業之正面因素;
第三項:美國貿易代表應就進一步強化美台雙邊貿易及經
濟關係之相關機會與國會進行諮商。
第四條:美國針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之政策
美國政策應為:
第一項:以適當方式支持:
第一款:台灣在所有不以國家為會員資格且美國已參與之國際組織之會員身分;
第二款:台灣在其他適當國際組織取得觀察員身分;
第二項:以適當方式指示美國政府出席前述所有國際組織之代表,以發言、投票及運用影響力等方式支持台灣在該等組織之會員或觀察員身分;
第三項:由美國總統或總統之代表,在包括領袖峰會及「美中全面經濟對話」等任何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相關雙邊互動場合,表達支持台灣成為前述所有組織之會員或觀察員。
第五條:強化與台灣之關係
第一項:國會意見:美國國會認為美國政府應採以下作為:
第一款:應支持台灣強化與印太地區及全世界各國之正式外交關係及夥伴關係;
第二款:對於顯著強化、增進或升級與台灣關係之國家,應研議以適當及符合美國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國與該等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對於嚴重損害台灣安全或繁榮之國家,應研議以適當及符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之方式,並與國會諮商後,改變美國與該等國家之經濟、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項:報告:在本法案生效後之一年內,及其後五年間之每年,國務卿須向國會之適當委員會就根據前揭第一項採取之舉措進行報告。
第三項:適當國會委員會之定義:本法所稱之適當國會委員會為:
第一款:聯邦參院外交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
第二款:聯邦眾院外交委員會、撥款委員會及歲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