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證,誰可以辦
一、(身分代碼HF151)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身分代碼HF189) 有直系血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收養關係)。
三、(身分代碼HF152) 有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應備文件
文件 | 備註 |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居留申請書 | 請詳細填寫,並仔細閱讀申請須知之敘述。出生日期請填寫年月日,如1985年7月1日。若身分證無註明出生日期,請填寫7月1日。 |
香港或澳門身分證與護照 | 必須攜帶正本,與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若於中國出生,請一併提供返鄉證 |
返鄉證或通行證 | 若於中國出生,請一併提供返鄉證。必須攜帶正本,與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
澳洲簽證 | Visa Grant Notice 簽證核准信,且雙方簽證需6個月以上效期。 |
保證書 | 保證人必須親自簽名。 |
中華民國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 必須攜帶正本,與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配偶欄必須顯示配偶名子,證明此婚姻已在臺灣做完登記。 |
香港良明證明書(無犯罪紀錄證明) | 最近五年內香港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請聯繫本處或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申請需求書。詳細申請須知與程序細節,請洽詢香港警務處或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澳洲無犯罪紀錄 | 若住澳超過一年以上或擁有澳洲PR或公民身分,請提供澳洲無犯罪紀錄。申請好的無犯罪紀錄請自行翻譯成中文。英文文件請與澳洲大使館認證,完成好之後請將中英文到本處認證中文文件。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 | 最近三個月內有效。此文件需本處認證,一份文件為22元,需三個工作天。 |
照片1張 |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身分確認書 |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填寫簽名後將正本交給本處。 |
委託書 | 若其中一方無法來本處簽名辦理,必須填寫此文件。 |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居留申報書 | 填寫簽名後將正本交給本處。 |
*若伴侶為20歲以下或攜伴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請先告知本處因有其他表格文件需填寫。
首次申請程序(限新南威爾斯州NSW居民地區者)
- 將以上每份文件實際填寫且列印完成後,帶齊所需文件至本處。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認證費為澳幣22元,居留證副本申請費用為澳幣57元,本處只收現金。辦理時間為4至6週。
注意事項
- 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辦理居留證延期者,委託書免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另預防接種證明如為外文者,請至臺灣衛生所轉譯登錄。但依外國人才專法準用同法第八條申請就業金卡者免附。
- 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但HF143、HF144、HF145、HF146、HF147、HF148、HF149、HF150、HF153、HF168、HF171、HF172、HF181、HF187、HF188、HF190、HF191、HF192、HF193、HF198、HF199不能申請定居)。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HF168),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HF171)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HF168),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同,每次不得逾二年;因工作申請延長居留效期者,不得逾申請人聘僱效期,亦不得逾二年;另學生申請畢業延期居留,自畢業當日(無畢業日期以當月最後一日)起算六個月;延期屆滿前,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文件:1.延期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條規定申請延期者,每次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但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不得延期,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亦同。
-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三十日以上,未滿一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一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二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二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三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
- 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本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未於前項規定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港澳居民以依親事由或申請人其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 依本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該類人員其已繳清罰款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港澳居民如未能於效期屆滿前延期且逾期三十日以上,應於繳納罰款後並申請出境證出境。
- 香港澳門居民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之準用同法第八條以專業人才申辦平臺申請就業金卡者,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或香港澳門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