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領務法規,結婚證明文件應向結婚發生地所屬轄區之駐外館處申請驗證】
- 申請人結婚地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及庫克群島、紐埃者,請向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申請
- 申請人結婚地於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北地區(包括Taupo)及法屬玻里尼西亞(大溪地)者,請向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30 及 13:30~17:00 (國定假日公休)
應備文件 :
⇒單純驗證結婚證書
- 申請人填妥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並親自簽名 / ODT可編輯檔。。
- 內政部製發之結婚登記證書正本 & 影本。驗證正本,影本本處存檔。
- 雙方有效護照正本 & 影本,正本現場驗後歸還,影本本處存檔。
- 請繳交中華民國護照,外籍人士則繳驗外籍護照。
- 郵寄辦理可選擇郵寄護照正本 or 影本。註明文件驗證組收。
- 繳交影本請確認護照正本上已親自簽名,彩色影印護照資料含簽名頁,在影本上親自著名 "正影本相符" 字樣並再次簽名即可。其他居留證件影本亦同。
- 護照過期應辦理更新,或另附含中文姓名及照片的第二證件 ; 如身分證、ARC、台灣駕照、戶籍謄本、有效紐西蘭護照等。
⇒回台灣登記結婚
- 擁有中華民國戶籍之申請人:
- 填妥文件證明申請表一份並親自簽名 / ODT可編輯檔。。
- 驗證結婚登記證書正本及影本 & 自行翻譯的紐西蘭結婚證書(中文譯本)(至本處親自簽名)。驗證正本,影本本處存檔。
- 未驗證英文正本無法驗證中譯本。請參考中文翻譯本驗證須知。
- 中文翻譯件須至本處簽字之資料。若不便至本處親辦,請事先請公證人(Notary Public)驗證,即可以郵寄方式交由本處驗證。
- 本處需覆核,若能提供公證人email帳號能協助加速辦理。
- 若有外籍配偶 :
- 雙方有效護照正本 & 影本,正本現場驗後歸還,影本本處存檔。
- 請繳交中華民國護照,外籍人士則繳驗外籍護照。
- 郵寄辦理可選擇郵寄護照正本 or 影本。註明文件驗證組收。
- 繳交影本請確認護照正本上已親自簽名,彩色影印護照資料含簽名頁,在影本上親自著名 "正影本相符" 字樣並再次簽名即可。其他居留證件影本亦同。
- 護照過期應辦理更新,或另附含中文姓名及照片的第二證件 ; 如身分證、ARC、台灣駕照、戶籍謄本等。
- 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後三十日起算,向戶政機關登記辦理,以免逾期受罰。
- 陸籍配偶注意事項 :
-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旅居國外四年以上 & 已取得紐西蘭PR、國籍、護照之原為陸籍之配偶,在符合細則規定條件下,可以紐西蘭籍辦理登記。詳細規定請參考相關條例。
- 承上述條件之配偶,應備妥能證明已轉換國籍相關文件,如已放棄大陸國籍之證明文件、已剪角的最近一本大陸護照、Travel movements入出境紀錄、獲得紐西蘭公民身分之證明等附件正本。
- 若配偶為大陸人士,需要與本處約時間面談。相關連結請參考申請團聚。
注意事項:
- 紐西蘭內政部製發之結婚登記證書正本格式應如上圖。請勿繳交Copy of Particulars of Marriage。
- 申請人回國後,可自行在國內備製中文譯本,連同經本處驗證過之外文原件,一併向國內公證人申請翻譯本公證。目前國內由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之公證人,可受理認證文書翻譯本。請參考台灣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 倘於本處辦理親自翻譯之中譯本驗證,翻譯者請親自到本處簽名。中譯本驗證【僅驗證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假如不便至本處親辦,請帶著文件在公證人前親簽 (Notary Public),即可以郵寄方式辦理。
規費 :
- 紐幣$26元一份,僅接受 Eftpos或現金付款。英文版一份$26 / 中文翻譯版一份$26。
- 副本每份紐幣$13 (請申請人提供副本)。
- 速件處理費(加收收費總數額之1/2)
- 如郵寄辦理,本處收到申請後另行電郵通知轉帳資訊及文件編碼。轉帳請務必註記文件編碼。
- 文件驗證三個月後未取,本處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定進行銷毀,不另通知,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文件已經驗證裝訂後,若自行拆開或塗改,送件審理單位可拒絕受理。
辦理時間 :
- 單純資料驗證親自辦理經受理,或經公證人回覆文件確實為其簽名後,約5個工作日後核發。(不含假日及郵遞時間 / 不另行通知取件)。
- 持收據領取,委託他人取件須出示收據 & 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委託本處辦理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約需1.5個月申辦時間,將另行通知取件。
- 取件後請自行郵遞回國,本處無郵寄服務。
- 可自行安排線上預約 DHL 或 FedEx,完成付費後轉寄提貨單(Waybill)給承辦人員, 由本處(TECO in Auckland)提貨寄送回台。
- 由本處寄回紐西蘭境內地址,請準備已付郵資之郵袋,建議選擇含追蹤編號的掛號/簽收服務。本處寄出後恕不負責延誤或遺失之責任。
- 文件驗證三個月後未取,本處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規定進行銷毀,不另通知,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文件已經驗證裝訂後,若自行拆開或塗改,送件審理單位可拒絕受理。
附件下載: ODT文件可供自由編輯
- 文件證明申請表/ 文件證明申請表ODT (申請人必填,以中文及中華民國護照資料優先填寫)
- 紐西蘭結婚證書(中文譯本)PDF/ ODT (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 中文姓名聲明書PDF / ODT(外籍配偶)(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同時幫子女入籍請參考紐西蘭出生證明 & 醫療證明驗證
- 紐西蘭出生證明(中文譯本)PDF/ 紐西蘭出生證明中文譯本ODT (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 子女姓氏約定書PDF / ODT (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 定居同意書PDF / ODT(至本處親自簽名 or 事先公證)
- 體檢乙表(由本處向體檢單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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