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不含中國大陸、港澳人士)申請我國簽證必須先透過網際網路至本部領事事務局網頁連接以下網址:https://visawebapp.boca.gov.tw填妥簽證申請資料並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再持憑申請簽證,非上揭簽證申請表將不再受理。
受理地點:
地址:460 Alexandra Road #23-00 mTower Building
Singapore 119963
電話:+65-65000100 ext. 111 or 116
傳真:+65-62780095
電子郵件信箱:VisaTaipeiRep@gmail.com。倘有疑問,歡迎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詢問。
服務時間:(因應新冠病毒疫情防疫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調整公告)
取號 : 週一至週五 09 : 00至11 : 30( 公共假期除外 )
收件:週一至週五 09:00至11:30( 公共假期除外 )
發件:週一至週五 13:30至16:00( 公共假期除外 )
處理時間:
一般案件於受理後1個工作天核發,特別案件或需要呈報外交部核准者,依照外交部回復時間長短而定。個別案件之確定發件時間,請依照本處人員之告知為準。
本處無翻譯及郵寄服務。
簽證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送件方式: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遞交申請案,申請人需親自簽名
入境中華民國觀光免簽證規定:
免簽證適用對象
一、90天免簽證: 奧地利(Austria)、澳洲(Austral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瑪利諾(San Marino)、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44國旅客。
30天免簽證:新加坡(Singapore)、馬來西亞(Malaysia)、汶萊(Brunei)/汶萊旅行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 CI)、泰國( Thailand) 等4國旅客。(汶萊及泰國籍人士免簽證試辦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
應備要件
1.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含美國緊急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持美國緊急護照者為免簽證待遇適用對象。
3.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4.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清泉崗機場、台中港、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花蓮港、金門尚義機場、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請參閱英國籍、加拿大籍人士免簽證入國後申請延期停留送件須知。
注意事項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另有關服兵役規定,請上內政部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入國前請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填寫「入國登記表」: http://oa1.immigration.gov.tw/nia_acard/acardAddAction.action
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及我國等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或逾期10年內簽證及居留證之印度、印尼、越南、菲律賓、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7國旅客入境規定。
適用對象: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及我國等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或逾期10年內之簽證及居留證之印度、印尼、越南、菲律賓、緬甸、柬埔寨及寮國 (包括取得日本「查證免除登錄證」(Visa Waiver Registration)之印尼籍人士) 等7國短期(30天內)來臺旅客。
適用條件:
(一)入境時所持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
(二)入境時須出示回程機、船票。
(三)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
申請程序:符合上揭條件者,得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國家有效簽證、永久居留證或前揭相關證件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落地簽證
落地簽證適用對象
1.持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土耳其籍人士。
2.持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馬其頓籍人士。
3.適用免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美國除外)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 以上者。
應備要件
1.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 位。
2.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2張。
3.簽證費新台幣1,600元(美金50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國民免繳)及手續費新台幣800元(美金24元)。土耳其籍人士僅須繳手續費新台幣800元 (美金24元)。
4.經我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辦理方式
1.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辦理。
2.自臺北松山機場、臺中機場、高雄國際機場入國者,應先向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申領「臨時入國許可單」入國,入國後儘速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辦事處補辦簽證手續,以免留下不良紀錄。若抵華後遇連續假期,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補辦簽證手續。適用入境地點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臺中機場、高雄國際機場。
停留期限
1. 自抵達翌日起算30天。
2. 持落地簽證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 如期搭機離境,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停留簽證—商務:(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之在職證明、或公司商業登記證影本、台灣廠商之邀請函、台灣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
六、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停留簽證—觀光及社會訪問:(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財力證明如銀行存款證明在職證明,旅行社證明、旅行團之行程表等文件
六、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停留簽證—探親:(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與在臺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及在台親屬合法居留證件影本如身份證、外僑居留證影本、邀請函、在職證明、財力證明等文件。
六、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停留簽證—研習中文(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中華民國教育部認可學校(請參閱: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BICER/EDU0056001/c263.htm)的入學許可函及足支付在台灣就讀的學費及生活雜用等支出的財力證明。
六、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停留簽證—短期工作或履約(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30天以上、6個月以內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勞動部會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正本一份(驗畢退還申請人)及影本一份。
六、費用:
單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65元
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新幣129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工作(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勞工委員會工作許可函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函正本一份(驗畢退還申請人)及影本一份。新國國民應聘赴台工作,其眷屬(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者,得於送繳經本處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結婚登記證明或出生證明)後,逕申請居留簽證。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依在台灣有戶籍之中華民國配偶(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經本處驗證之新國結婚登記證明正影本各一份
(2)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戶籍謄本可用中文版
(3) 經本處驗證之新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Certificate of Clearance, COC)
(4) 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5)上述第1、3、4項文件須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惟如在新國辦理體檢有困難,可先申請持停留簽證赴台辦體檢,再具備第1,2,3項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惟曾逾期居停留者或以免簽證方式赴台者以及外籍勞工不得在台申請改發居留簽證。
(6) 持有居留簽證者,入境後15天內,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台申請外僑居留證(倘欲出境後能再入境中華民國,需申請重入國許可)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配偶(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經本處驗證之新國婚姻登記證明
(2)被依者獲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
(3)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倘申請簽證者係屬至我國觀光免簽證國家之國民,可免體檢)
(4)在台居留之外籍配偶倘係在台白領聘僱工作居留者,無須體檢
(5)倘被依者為學生,被依者需在臺居留滿一年(含)以上,另須提供被依者財力證明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國人與巴基斯坦籍人士至駐新加坡代表處申請結婚依親面談程序 (pdf/odt)、應備文件A (pdf)、應備文件B (pdf)
居留簽證—外籍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中華民國國民之父或母居留(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經本處驗證之新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被依尊親屬之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台灣戶籍謄本正本(父母須在台辦妥結婚登記,惟申請人倘為我國人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則不在此限)
(3)父或母一方為新國籍者,僅父或母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新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該同意書需經本處驗證。
(4)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HIV抗體檢查、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5)6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外籍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依在台灣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父母(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經本處驗證之新國出生證明
(2)被依者(父或母)以獨立資格取得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正、影本
(3)父或母一方為新國籍者,僅父或母一方來處申請時,應檢附新國籍尊親屬之同意書,該同意書需經本處驗證。
(4)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倘申請簽證者係屬至我國觀光免簽證國家之國民,可免體檢)
(5)6歲以下兒童可免辦理體檢,但應檢附經本處驗證之完整預防注射證明
(6)在台居留之外籍父或母倘係在台白領聘僱工作居留者,無須體檢或預防注射證明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外國留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來台之就讀大專校院學士班及研究所正式學程之外國留學生)(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各大專院校出之入學許可(註明外籍生或外國學生)
(2)學歷文件,倘於申請入學時已繳交予學校者,可繳交影本
(3)經本處驗證之財力證明,倘於申請入學時已繳交予學校者,可繳交影本
(4)經本處驗證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倘於申請入學時已繳交予學校者,可繳交影本
(5)本處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受理該學年度外國學生之簽證申請案,倘申請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申請人應檢附碩、博士班經所屬系(所)主管出具同意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函,本處方於第二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受理其申請,此外,其他外國學生應逕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後於次年七月一日再持憑錄取通知書及保留學籍證明申辦簽證。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務請轉知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15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台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台申請外僑居留證。
居留簽證—僑生(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招收之大專以上僑生,或經教育部分發之專科、高中及高職僑生)(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通知書」或教育部之分發函(為該部公函形式)
(2)參加台灣一般研究所以上學校考試獲錄取者,檢附報到後學校核發之正式入學通知(非「錄取通知」),且須註明為僑生
(3)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入境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程序:
(1)持居留簽證入境者:務請轉知持居留簽證之外國學生須於入境後15日內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台申請外僑居留證,於註冊前,該機關將核予適當居留期限之外僑居留證,俟註冊後,再請學生持憑學生證申請延長外僑居留證之居留期限。
(2)持停留簽證入境者:持停留簽證之外國學生,渠等入境後須俟註冊入學,始得持憑註冊證明或學生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改換發居留簽證。獲發居留簽證後,再持該居留簽證及學生證向居住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台申請外僑居留證。
居留簽證—研修宗教教義(赴台參加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辦理之課程者)(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 赴台參加之課程須為獲內政部核准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開辦(機構名單請向內政部查詢)
(2)須由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備齊所需文件向內政部(Tel:00-886-2-2356-5071)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所須備齊文件請向上述機關查詢)
(3)申請所需文件倘係新國文件,須經本處驗證,相關文件驗證之程序請參閱本處文件證明服務簡介
(4)獲內政部或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同意函後再向本處申辦簽證
(5)檢附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居留簽證—傳教弘法(外國人來台從事向信眾佈達教義、傳道、弘法等倘活動)(適用擬在台灣停留超過6個月以上者)
一、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加影本)
二、簽證申請表(https://visawebapp.boca.gov.tw)
三、照片:6個月內之(3.5cmx4cm)彩色光面照片2張
四、在新居留證影本
五、目的證明文件:
(1)邀請者應為在台灣境內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堂)或其設立宗旨包含宣揚教義之團體
(2)新籍宗教人士須具有神職人員身分,例如基督教之牧師、回教之阿訇、佛教之僧尼、天主教之神父或修女等;倘依宗教之傳統,神職人員無授證名稱者,得視宗教類別,由所屬宗教團體或服務教區之該宗教統理機構出具證明
(3)新籍宗教人士來台從事之活動內容應為與傳道弘法有關之活動(例如主持或執行宗教崇拜聚會或儀式、傳播教義、解釋教條、為信徒提供精神及道德方面之輔導等
(4)應備文件:
A.台灣宗教團體邀請函
B.台灣宗教團體之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法人、教會或寺廟登記證)
C.宗教神職人員之經歷(至少2年以上)及神職身分證明(由新國宗教團體出具者,應經本處驗證)
D.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General Hospital醫院3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健康檢查之項目應包括:X光肺部檢查(大片攝影)、尿液中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檢查,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及癩病檢查)。(表格可向本處索取),倘係新國醫院出具之證明須先經本處驗證
六、費用:
單次入境居留簽證: 新幣86元
相對處理費:新幣206元 (目前僅適用美國護照)
速件處理費:增收簽證費用之50%
其他注意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簽證申請案一經遞交即不退費。
二、申請人請誠實申報入境目的,簽證申請事由應與入境目的相同,申請時請依公告內容檢附應備證件。
三、如果申請人於送件時未能備齊一至四項應備文件及目的證明文件,將影響簽證案的核發或被拒件;個別申請案件於處理過程中如有增補相關證明或予以親自面談之必要者,本處將通知於期限內補繳相關文件與來處面談,處理所需工作天數不受公布處理時間限制。
四、持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之相關手續及規定,及有關申請居留簽證相關規定請參考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站,有關外國人在台灣居留、工作、教育、稅務及相關服務資訊請參考「外國人在臺生活資訊服務網」
五、曾具中國大陸國籍者,請備妥離開大陸滿4年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具阿富汗及巴基斯坦國籍者,請另備妥一年內曾接受口服活性減毒小兒麻痺病毒疫苗(Oral Poliovirus Vaccine, OPV)或注射不活化病毒疫苗(Inactivated Poliovirus Vaccine, IPV)之接種證明,其接種紀錄得以醫院或醫療保健單位出具之黃皮書(Yellow Book)佐證。
七、特定國籍人士申請案件須經在台灣關係人擔保,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交部網頁或以電子郵件致本處電子信箱(VisaTaipeiRep@gmail.com)詢問 。 中華民國(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oc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