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臨櫃等候,建議申請人優先以郵寄方式申請,請備齊相關文件、在郵局購買匯票(money order)以本處英文抬頭(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支付規費並內附B4 500公克掛號回郵信封(B4 500 gram registered post)並以掛號郵寄申辦。到本處申請者,敬請事先上網預約或來電預約(網路預約請按這裏 / 預約電話:38281699)。
適用對象
- 首次申辦中華民國護照,在台無戶籍者。
- 海外出生兒女 出生時[父母]或[父]為中華民國國民,子女即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如果僅有[母]為中華民國國民,1980年 2月10日 以後出生的子女可以從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應備文件
- 親自申請或由父母代為申請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下載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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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臨人字入境許可證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下載pdf 版) | 請詳細填寫親屬狀況和在台聯絡方式. 申請人於簽名處以中文簽名. 由父母代辦者,父或母於代申請人處以中文簽名,(其子女無法簽名者請父母代簽並註明乃父/母代簽。)*無戶籍國人返台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者,可免申請此證。 |
3. | 子女姓氏約定書/od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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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需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並親自簽名,簽名樣式需和父母護照上的簽名相同。非婚生子女如欲從父姓,另需繳交生父已辦妥認領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 。 |
4. | 子女的出生證明正本 + 一份影本(非昆士蘭/北領地文件需先經過核發文件地所屬轄區內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澳洲昆士蘭省/北領地核發之出生證明文件 (請參閱昆士蘭州/北領地出生證明)若為他國核發的出生證明文件,請先由該國之中華民國領事館、辦事處、海基會等驗證後本處始可受理。 |
5. | 父母親結婚證書正本 + 一份影本(昆士蘭/北領地以外的地區核發的文件需先經過核發核發地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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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昆士蘭省或北領地核發之結婚證書正本並經本處驗證 (請參閱本處結婚證書驗證須知)或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已完成結婚登記之中華民國戶籍謄本正本(需含婚姻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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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人澳洲居留證明 (澳洲護照或簽證) |
澳洲簽證 Visa Grant Notice、澳大利亞有效護照或公民證正本及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
7. | 父母雙方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影本(父母至少有一方需有我國國籍)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正本+影本,以及監護證明正本 + 影本各一份 | 請附上父母雙方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我國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護照「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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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三張 | 需近6個月內拍攝之2吋、正面、脫帽、完整露出雙耳、五官(眼、耳、鼻、口、眉)清晰,表情自然且嘴巴閉合、洗出來的照片人像背景需是純白色之光面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約3.2至3.6公分,頭髮不得遮蓋到眉毛。請勿修圖,勿戴瞳孔放大片或變色片, 不得使用鏡像照片(手機自拍照),以避免出現因自拍導致相片影像左右相反,畫面與真實人貌不符的情況。照片不可有污漬、折痕或刮痕。詳細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請務必參考領務局網站及以下圖示。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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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中國大陸地區護照具結書 | 出生於中國大陸,或是父、母其中一方曾為中國大陸籍人士的申請人,請父母加填此份具結書。 |
10. | 可選擇親自領取或由本處代為郵寄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敬請參閱信封款式,並請自備大型掛號(Registered Post B4 Prepaid Envelope) 或白金快遞(Express Post Platinum)等大型可追蹤及需簽收的回郵信封 ,並填妥收件資料。小型信封無法使用。本處恕不代購信封。 |
- 澳洲昆士蘭、北領地境內郵寄辦理者
編號 | 文件名稱 | 說明 |
1.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下載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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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臨人字入境許可證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下載pdf 版) | 請詳細填寫親屬狀況和在台聯絡方式,申請人於簽名處以中文簽名,由父母代辦者,父或母於代申請人處以中文簽名,(其子女無法簽名者請父母代簽並註明乃父/母代簽)。*無戶籍國人返台停留時間不超過三個月者,可免申請此證。 |
3. | 子女姓氏約定書/od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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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需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並親自簽名,簽名樣式需和父母護照上的簽名相同。非婚生子女如欲從父姓,另需繳交生父已辦妥認領之戶籍謄本正本 。 |
4. | 該子女出生證明正本 + 一份影本(非昆士蘭/北領地文件需先經過核發文件地所屬轄區內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 澳洲昆士蘭省/北領地核發之出生證明文件 (如需本處驗證,驗證相關說明請見昆士蘭州/北領地出生證明)。若為他國核發之出生證明文件,請先由該國之中華民國領事館、辦事處、海基會等驗證後本處始可受理。 |
5. | 父母親結婚證書正本 + 一份影本(非昆士蘭/北領地文件需核發單位轄區內的中華民國駐外館處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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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昆士蘭省或北領地核發之結婚證書正本並經本處驗證 (請閱結婚證書驗證須知)或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已完成結婚登記之中華民國戶籍謄本正本(需含婚姻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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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請人澳洲居留證明 (護照或簽證) | 澳洲簽證 Visa Grant Notice、澳大利亞有效護照或公民證影本。 |
7. | 父母雙方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影本(父母至少有一方需有我國國籍)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正本+影本,以及監護證明正本 + 影本各一份 | 請附上父及母雙方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請附我國有效護照正本及影本。護照「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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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三張 | 需近6個月內拍攝之2吋、正面、脫帽、完整露出雙耳、五官(眼、耳、鼻、口、眉)清晰,表情自然且嘴巴閉合、洗出來的照片人像背景需是純白色之光面照片,人像自下顎至頭頂約3.2至3.6公分,頭髮不得遮蓋到眉毛。請勿修圖,勿戴瞳孔放大片或變色片, 不得使用鏡像照片(手機自拍照),以避免出現因自拍導致相片影像左右相反,畫面與真實人貌不符的情況。照片不可有污漬、折痕或刮痕。詳細晶片護照照片規格,請務必參考領務局網站及以下圖示。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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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取中國大陸地區護照具結書 | 出生於中國大陸,或是父、母其中一方曾為中國大陸籍人士的申請人,請父母加填此份具結書。 |
10. | 可選擇親自領取或由本處代為郵寄 | 欲本處代為郵寄者,敬請參閱信封款式,並請自備大型掛號(Registered Post B4 Prepaid Envelope) 或白金快遞(Express Post Platinum)等大型可追蹤及需簽收之回郵信封 ,並填妥收件資料。小型信封無法使用。本處恕不代購信封。 |
規費 (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 每本澳幣 45元 (未滿14歲者)
- 每本澳幣 65元 (年14歲以上)
- 文件驗證規費每份澳幣22元(例:英文結婚證書、中譯本各1份及英文出生證明、中譯本各1份,共4份,驗證費為88元)
工作天數
約8週*
* 無急件處理,以所繳文件齊全後算起大約8週,不含郵寄時間。申請者若缺繳所需文件將延遲其取照時間。
表格下載
-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 臨人字入境許可證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下載pdf 版)
- 子女姓氏約定書/odt檔
- 未領取中國大陸地區護照具結書
- 本處文件皆為PDF格式若無法開啟者請下載 Adobe Reader
補充說明
- 囿於本處處理人力,本處目前僅接受現金、Money Order 或 Bank Cheque(恕不受理個人支票),受款人: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Brisbane, Australia
護照相片規格說明
B4 Registered Post Prepaid Envelope / 掛號回郵信封樣式 (B4 尺寸)
Express Post Platinum /白金快遞回郵信封樣式
特別注意事項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請繳驗經驗證之父母結婚證明書或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經驗證之出生證明。
- 申請人父母未結婚者為非婚生子女;申請人出生於父母結婚未逾181日者為婚前受孕:
- 生母具我國國籍之非婚生子女或婚前受孕者,得從母取得我國國籍,請繳驗生母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受胎期之單身證明、母親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版)以及該子女之出生證明(需經驗證)。另外,依我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我國籍女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得從母取得我國籍,並從母姓,若中文姓氏想從父姓,其生父必須先在國內戶政事務所完成認領登記,經生父認領者得從父之姓氏。
- 生父具我國國籍,子女為婚前受孕者,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應同時檢具經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受胎期(即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之單身證明。
- 非婚生子女,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生父為在台有戶籍國民,生父應依民法第1065條、戶籍法第7條規定,辦理認領登記。另應檢具經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受胎期(即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至第 302 日)之單身證明。
- 夫妻其中一方為大陸籍者需事先向本處預約面談。大陸地區結婚證書需先經過海基會驗證。
- 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國人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指定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須知請見在台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與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柬埔寨人士辦理結婚手續說明以及特定國家配偶來台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
- 申請人繳交應備文件,並確認申請書背面已貼上附上父或母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照片頁),且父或母已在申請書同意欄處親自以中文簽名,其子女於申請人處以中文簽名(若子女無法簽名者,由其父母代簽並加註(父/母代簽)。 若父或母不在澳洲境內無法提供資料和簽名者,請其父母至中華民國外交部簽名 (或其他駐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或中華民國領事館,父或母必須攜帶申請者相關身分證件和其身分證件。)
- 該子女申辦護照無身分證號碼,效期5年,護照上需加簽臨人字入境許可證(ㄧ年效期,多次入境),該子女每次僅能在台停留3個月。
- 如欲停留超過3個月者,請父母先替其子女在台辦妥入籍手續,在獲得身分證字號後至中華民國外交部換發護照(即無在台停留期限)。
- 依民法親屬條文第1059條有關子女從姓之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需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姓氏約定書/odt檔) 如父非中華民國國民,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倘擬從父姓,其父應先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中文姓名聲明書)或提供有其父中文姓名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如母非中華民國國民,倘擬從母姓,亦同。
- 以非婚生子女方式申請,首次申辦其非婚生子女護照者,無須繳交子女姓氏約定書和結婚證書,但須繳驗其生母之單身證明 (請參照本處網站單身證明驗證申請須知) ,在臺有戶籍者需繳交其在臺之單身證明(戶籍謄本);如欲從父姓,另需繳交生父已辦妥認領之戶籍謄本正本 。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若已具有澳洲公民身分並擬返台定居設戶籍,本處建議直接持憑澳洲護照返國,並於入境後之30天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不論是持中華民國護照或持澳洲護照返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設籍者,其出生證明、父母之外國結婚證書(已在國內登記結婚者免附)、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6歲以下可用預防接種證明代替)等文件,均須事先由本處辦理驗證 。
- 申辦上述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之驗證,本處並無強制規定必須同時申辦中文譯本之認證,故申請人可視個人需要決定是否申辦中譯本認證。申請人返台後,倘國內之要證機關認有檢具中譯本之需要時,可持憑經本處驗證之英文原件,向國內通曉英文之公證人申請翻譯認證。
-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戶籍後,若擬再出國,必須持憑現持之護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換發登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之護照,並繳交規費,以持憑出國。至於原係持澳洲護照入國並經許可定居者,也必須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以在台有戶籍國民之身分出國。